【煽動文字】譚得志涉發表煽動文字被駁回上訴 上訴庭裁定煽動暴力非煽動罪必要意圖

社會

發布時間: 2024/03/07 10:11

最後更新: 2024/03/07 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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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得志涉發表煽動文字罪成判囚,上訴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資料圖片)

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譚得志(快必)涉於2020年上半年,於不同地方擺街站叫喊口號,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7項發表煽動文字等罪成,被判監共40個月,為回歸後首涉煽動文字罪判刑案件。譚就7項煽動文字罪定罪及整體刑期提出上訴,上訴庭今(7日)頒下判決,裁定煽動暴力的意圖並非法定煽動罪的必要意圖,駁回定罪及刑期上訴申請,維持原判。

上訴人譚得志(50歲),上訴一方指出,控罪應屬普通法,控方須證明上訴人具煽動意圖,以及涉及煽動暴力情節,另質疑控罪不合憲,限制言論自由,不符依法規定原則。上訴一方亦指,即使本案根據《港區國安法》起訴,根據第41條,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應循公訴程序進行,應由陪審團審訊,質疑區域法院沒有司法管轄權。

上訴庭於判詞指,經追溯本地法律的發展,並正確詮釋相關法律條文後,裁定煽動罪是成文法罪行,並非普通法罪行,區域法院亦有司法管轄權審理煽動罪。

對於煽動暴力的意圖是否煽動罪的必要元素,上訴庭指對上訴方呈交的千里達煽動案例有保留,指英國樞密院法官只需要判斷《千里達煽動法案》是否現行法律,而樞密院法官已裁定了法案的潛在質素受法律的確定性和相稱性影響,因此上訴庭認為該案法官指煽暴意圖是煽動罪的必要元素只是附帶意見。上訴庭續指,煽暴意圖是否煽動罪元素,須依據各地特定的法律框架及社會狀況來詮釋,而本港立法歷史清楚顯示煽暴意圖並非必要控罪元素。

就煽動罪的合憲性,上訴庭指煽動罪必須有足够的靈活適應性,才能有效應對社會當下面臨的國家安全風險或威脅,因此煽動意圖的用詞必須足夠寬廣,足以涵蓋在不同時間、不同境況和不斷變化的情況下可能出現的種種狀況。

上訴庭續指,煽動罪明確區分了何謂合法言論和非法言論,明確指出批評政府、司法或辯論政府政策或決定,甚至提出反對意見,無論是如何强烈、激昂或尖銳,都不構成煽動意圖。上訴庭認為,煽動罪所施加的限制在社會的利益與個人言論自由的權利之間已取得平衡,不見得有任何人,包括上訴人、政客、嚴厲批評政府的社運分子或強烈反對政府政策的人會因煽動罪的限制,而負上不可接受的嚴苛責任。

另外,上訴方提出根據錫拉庫扎(Siracusa)原則,欠缺煽暴意圖令煽動罪不符合法律的確定性和相稱性,上訴庭指該原則早在1980年發表,不能顧及社會和政治環境轉變及科技進步,原則對香港亦無約束力。上訴庭指,現今煽動及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有很多形式,雖然部分不涉使用暴力,但所造成的破壞與使用暴力者無分別。

至於上訴方爭議涉案口號的煽動性,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裁決時已考慮了口號在當時社會政治環境下的含義及接納控方專家意見。由於上訴方的理據均不獲接納,遂駁回定罪上訴,並裁定刑期沒有原則上犯錯或明顯過重,故駁回刑期上訴。

本上訴其中一項爭議為,控方須證明煽動罪涉暴力情節。「立場新聞」總編輯鍾沛權、時任署任總編輯林紹桐被控串謀發布或複製煽動刊物罪案,早前因英國樞密院早前就煽動罪出現新案例再作補充陳詞,並押後裁決擬等候本案上訴結果。

譚得志早前於區域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7項發表煽動文字、1項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1項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1項舉行未經批准公眾遊行及1項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獲授權人員作出的命令共11項控罪罪名成立,共被判監40個月。事發於2020年1月17日至7月19日,分別在大埔及銅鑼灣等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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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曉欣